常见问题

常见问题撮要

1 在本港纯粹将资料烧录在CD-R或CD-RW制成品内,是否须要申领制造光碟牌照?
2 如在港生产CD-R光碟,是否可豁免刻上制造者代码?
3 已领有制造光碟牌照的公司,若要更改任何资料(如更换持牌人、公司地址等),应办理什麽手续?
4 如要进出口制造光碟机器及制作设备,要办理什麽手续?
5 从香港进口或出口视像光碟(VCD)或可刻录光碟(CD-R)到其他国家,要办理什麽手续?
6 从何处可查阅或索取有关在香港已领取生产光碟牌照公司的资料?
7 海关认为甚是最有效的方法以维护「正货之都」的美誉?
8 在《商品说明条例》下的最高刑罚是什麽?法庭所判处的最高刑罚又是什麽?
9 在《版权条例》下的最高刑罚是什麽?法庭所判处的最高刑罚又是什麽?
10 在致电海关举报热线後还有什麽程序?
11 如发现盗版或冒牌货活动,应如何做?
12 对於假食品(如冒牌豉油及假燕窝)问题,海关有何具体对策?
13 海关采取什麽策略遏止冒牌货活动?
14 海关在打击网上盗版活动时有甚麽困难?
15 海关在打击网上盗版案件方面采取了甚麽措施?
16 携带具摄录功能的手提电话或数码相机进入戏院是否违法?
17 目前本港盗版光碟的零售情况如何?
18 「保护知识产权大联盟」(大联盟)自从於2004年3月22日成立以来有何具体成效?大联盟的成立有否促成海关侦破案件?
19 在本港,不同政府部门就保护知识产权如何分工?
20 什麽类型的物品受到《商品说明条例》的保护?
21 什麽类型的物品受到《版权条例》的保护?
22 在本港,什麽作品的知识产权在刑事上受到保护?有什麽法理基础?
23 什麽是知识产权?



问题: 在本港纯粹将资料烧录在CD-R或CD-RW制成品内,是否须要申领制造光碟牌照?


答案: 用CD-R或CD-RW机器抄录资料,并不受《防止盗用版权条例》管制,所以不用申领制造光碟牌照。但须注意所抄录的资料是认可或合法的,以避免触犯《版权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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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如在港生产CD-R光碟,是否可豁免刻上制造者代码?


答案: 根据《防止盗用版权条例》,生产任类别的光碟,包括CD-R,均须向海关申请制造光碟牌照及刻上由海关指定的制造者代码,否则均属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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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已领有制造光碟牌照的公司,若要更改任何资料(如更换持牌人、公司地址等),应办理什麽手续?


答案: 持牌人如要更改在申请中所列的任何资料,请直接致电版权及商标情报及牌照组热线2851 1625查询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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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如要进出口制造光碟机器及制作设备,要办理什麽手续?


答案: 任何人士如欲进出口制造光碟机及制作设备,须填报一式三份进口许可证表格(Form3)(TRA187)或一式三份出口许可证(Form6)(TRA394)及该表格的补充本,同时夹附佐证文件的副本,以作证明。申请人须在货物到港或离港前向版权及商标牌照及联络组提交有关表格及一切所需文件,一般情况,约须两个工作天批核。

进口或出口许可证表格在下列政府办事处发售,每二十套(一式三份)的进口许可证(表格3)及出口许可证(表格6)售价分别为港币二十六元及十六元正∶

工业贸易署
九龙弥敦道700号贸易署大楼8楼813室(电话∶2398 5325)

政府刊物销售处
香港金钟道66号金钟道政府合署低座地下(电话∶2537 1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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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从香港进口或出口视像光碟(VCD)或可刻录光碟(CD-R)到其他国家,要办理什麽手续?


答案: 到目前为止,本港没有管制VCD、CD-R或其他光碟种类的进出口,故并不须要申请任何进出口证。但此等货物必须按照《进出口条例》报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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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从何处可查阅或索取有关在香港已领取生产光碟牌照公司的资料?


答案: 根据《防止盗用版权条例》第31条第2款,海关关长备有一份「牌照持有人登记册」免费给市民查阅。该登记册内容包括持牌人/公司名称、获发牌的制造光碟处所地址、牌照有效期、指定的制造者代码及光碟制成品种类。任何人士可在办公时间内到香港海关版权及商标调查科光碟牌照组查阅登记册。如有需要,公众人士可要求影印有关资料,影印费用会按照政府公布的标准影印费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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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海关认为甚是最有效的方法以维护「正货之都」的美誉?


答案: 作为本港保护知识产权法例的执行者,我们明白单靠严厉的执法行动,无法令侵权活动彻底清除。若市场上对盗版及伪冒商标货品存著需求,不法分子便有生存空间。因此,我们需要市民的全力支持,认识和尊重知识产权。此外,政府需与知识产权业界建立策略性的伙伴关系。只要知识产权业界、市民大众及执法部门能够万众一心,打击侵权罪行,我们便能消灭所有从事侵权活动的不法分子,继续维持香港「正货之都」的美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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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在《商品说明条例》下的最高刑罚是什麽?法庭所判处的最高刑罚又是什麽?


答案: 根据《商品说明条例》,任何人士涉及管有、出售或进出口任何虚假商品说明或伪冒商标的货品作商业用途,一经定罪,最高可处罚款 50 万元及监禁 5 年。

法庭至今的最高判刑为监禁27个月,最高罚款为4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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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在《版权条例》下的最高刑罚是什麽?法庭所判处的最高刑罚又是什麽?


答案: 根据《版权条例》,任何人士未经版权拥有人特许,在贸易或业务过程中,或为贸易或业务目的,又或在与任何贸易或业务有关连的情况下制造、出售、管有或进出口侵权复制品;或分发侵权复制品达致损害该版权持有人权益的程度(不论何种目的),一经定罪,最高可处监禁 4 年及每件盗版物品罚款 5 万元。而涉及制造、管有或进出口用作制造盗版物品的任何物件,则最高可处罚款50万元及监禁8年。

法庭至今的最高判刑为监禁48个月,最高罚款为19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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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在致电海关举报热线後还有什麽程序?


答案: 收到举报後,海关会进行调查,并邀请举报人士跟我们会面,以核实有关资料。由於刑事检控的要求十分严格,海关需要举报人士的供词才能成案。如有足够证据,海关会采取拘控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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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如发现盗版或冒牌货活动,应如何做?


答案: 市民可致电海关二十四小时热线2545 6182,或透过举报罪案专用电邮帐户(crimereport@customs.gov.hk)举报怀疑侵权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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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对於假食品(如冒牌豉油及假燕窝)问题,海关有何具体对策?


答案: 由於食品的问题是直接影响民生及公共健康,海关处理食物的投诉会特别小心,不论是冒牌食品或假货,都会立刻跟进调查。海关与商标持有人会紧密合作,加情报交流,如有需要,会抽取样本给政府化验师化验,以检定食品的真伪及确定食品是否含有对人体有害的物质,危害消费者健康。海关并会主动联络各有关部门如食物及环境生署、渔农自然护理署和消费者委员会等,作出相应行动,务求彻底扫荡及堵截假食品流出市面,保障市民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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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海关采取什麽策略遏止冒牌货活动?


答案: 海关一直致力扫荡售卖冒牌货的流动小贩、临时摊档及商铺,充公假冒货品并提出检控。此外,亦会与商标持有人在监察市场、情报交流、验证产品及於法庭上作证等方面紧密合作。除零售层面外,我们更针对冒牌货的制造、贮存、分销及进出口等不法活动,以杜绝冒牌货的源头。对於有背景及组织的非法活动,我们会加强情报搜集和交流而部署相应行动,并联同香港警察及其他执法机关采取联合行动,务求全方位打击假冒活动和相关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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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海关在打击网上盗版活动时有甚麽困难?


答案: 由於互联网是无国界的,网上执法有一定的困难,调查员要视乎涉案伺服器的位置而决定执法方向。互联网罪犯亦拥有高深电脑知识,意图逃避海关人员的追查。海关会继续提升调查人员之专业知识。但是,单靠政府的力量是不足够的。保护知识产权也是版权拥有者的责任。在现时的法例下,他们是可以用民事方式向侵权者追讨责任及赔偿。所以,我们鼓励他们也采取积极行动以加大阻吓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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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海关在打击网上盗版案件方面采取了甚麽措施?


答案: 为打击网上侵权活动,海关於二零零零成立了「反互联网盗版队」,派遣成员前往本地及海外专业学府,参与有关电脑罪行调查专业技巧及电脑鉴证专业技能的课程。反互联网盗版队亦拥有先进网上调查工具,以及掩饰身份的上网设备,用以协助在瞬息万变的数码世界,侦查错纵复杂的电脑罪行案件。此外,海关更设立了「电脑法证所」以加强对调查人员在电脑分析举证上的支援。

为加强对网上侵权活动的执法,特别是针对拍卖网站售卖冒牌货品,海关於二零零五年四月成立第二支反互联网盗版队。

就近期「点对点档案分享」网络上的盗版活动,海关已展开执法行动并进行24小时监察。在业界的协助下,於二零零五年一月成功侦破全球首宗针对BT上载者的案件。海关现正联同其他部门,与版权业界及互联网服务营运商,商讨其他联手打击网上侵权行为的有效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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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携带具摄录功能的手提电话或数码相机进入戏院是否违法?


答案: 根据《防止盗用版权条例》,任何人无合法授权或合理辩解而在公众娱乐场所管有摄录器材,即属违法。若只是将手机带入公众娱乐场所作通讯用途,算是合理辩解,不属违法。但若利用手提电话或数码相机的摄录功能在公众娱乐场所拍摄影像片段,法例中合理辩解的意义便不存在,即属违法。

自法例生效後,海关未接获有关使用手提电话或数码相机录取电影的投诉。而在现行的法例下,公众娱乐场所负责人有权拒绝任何管有摄录器材的人士进入该场所、要求他们离开该场所,或采取适当措施以确保不会让不法人士盗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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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目前本港盗版光碟的零售情况如何?


答案: 经海关多年来持续而密集式的扫荡,现时本港的盗版光碟销售店铺数目由一九九八年的1000间锐减至二零零五年少於70间,市面上的平均盗版光碟流量亦由五百万张减至少於5000张,下降幅度达百分之99.9。盗版者只能采取掩人耳目的销售模式,例如在无人看管的摊档以「自助」形式和「预订销售」(即顾客先在店内付款,稍後在别的地方凭收据提取光碟)的形式出售小量光碟。此外,这些不法店铺亦只有不定时短暂营业,并且在店铺展示极少量盗版光碟,以减少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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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保护知识产权大联盟」(大联盟)自从於2004年3月22日成立以来有何具体成效?大联盟的成立有否促成海关侦破案件?


答案: 大联盟的成立为海关与业界建立良好的沟通渠道,在合作打击各式各样的侵权罪行上,双方能提高处理案件的速度,令执法行动更快捷、更具成效,大大缩短侦查及检控的程序。透过更密切的信息交流,在检举和打击盗版和冒牌货品的行动上能更有效地相互配合。透过「大联盟」盟友的协助,海关在核证版权持有人及授权使用者时所需的时间亦由8 星期缩短至3 至 4 星期。这些都反映了海关与业界一起努力的协同成果,同时亦反映成立「大联盟」的实在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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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在本港,不同政府部门就保护知识产权如何分工?


答案: 工商及科技局,在知识产权署的协助下,负责制定香港特区的知识产权保护政策及法例。

知识产权署亦负责管理香港特区的商标注册处、专利注册处、外观设计注册处及版权特许机构注册处,并透过教育及举办各种活动,加强公众人士对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

香港海关负责执行一切有关侵犯知识产权的刑事工作。海关负责调查涉嫌侵犯商标、版权以及虚假说明的投诉。该部门具有颇大的搜查权和扣押权,并与海外执法机关及商标和版权拥有人合作,打击侵犯知识产权权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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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什麽类型的物品受到《商品说明条例》的保护?


答案: 所有具注册商标的货品(不包括服务)均受到《商品说明条例》的保护。详情请参阅知识产权署的网页 -
http://www.ipd.gov.hk/eng/intellectual_property.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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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什麽类型的物品受到《版权条例》的保护?


答案: 一般而言,版权是赋予原创作品拥有人的权利,可以存在於文学作品(如书籍及电脑软件)、音乐作品(如创作乐曲)、戏剧作品(如舞台剧)、艺术作品(如绘画、髹扫画及雕塑品)、声音纪录、影片、广播、有线传播节目和文学、戏剧及音乐作品已发表版本的排印编排,以及表演者的演出等。互联网传送的版权作品,也受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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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在本港,什麽作品的知识产权在刑事上受到保护?有什麽法理基础?


答案: 在本港,版权及商标在刑事上受到保护。相关法例包括∶《版权条例》(香港法例第528章)、《防止盗用版权条例》(香港法例第544章)及《商品说明条例》(香港法例第362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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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什麽是知识产权?


答案: 知识产权泛指一组无形的独立财产权利,包括商标权、专利权、版权、外观设计权、植物品种保护权及集成电路的布图设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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