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侦破案例

海关打击「网吧」侵犯版权及机构盗版活动

日期: 28/10/2008

香港海关昨日(十月二十八日)采取行动,侦破一宗楼上「网吧」侵犯版权及机构盗版案件。

海关早前接获版权拥有人的举报,指有「网吧」涉嫌在店铺内的电脑上载盗版电影和电视剧供顾客观看,於是展开深入调查。

海关人员昨日采取行动,突击搜查一间位於北角、二十四小时营业的楼上「网吧」。他们发现该「网吧」将大量的盗版歌曲、电影和电视剧储存在店内的伺服器,然後透过内联网上载至店内的电脑供顾客收听、观看和下载。当中涉及的盗版歌曲、电影和电视剧种类繁多,包括来自本地、外国、日本和韩国。

行动中,海关共检获93部电脑和7部伺服器,总值约531,700元。海关在检获的电脑内,同时亦发现装有盗版操作系统软件。

海关并拘捕1男2女,年龄23至35岁,其中包括1名男公司董事和2名女收银员。各人已保释候查。

根据《版权条例》,任何人在知情情况下在业务过程中管有侵犯版权的物品,则不论该业务是否涉及侵犯版权物品的交易,均会构成刑事罪行,最高刑罚为监禁4年及就每件侵权物品罚款5万元。

海关提醒机构董事或合夥人,《2007年版权(修订)条例》中有关董事或合夥人「管有侵权复制品」的刑事法律责任条文已於七月十一日生效。根据新条文,如机构触犯了有关管有电脑软件、电影、电视剧、电视电影或音乐(声音或视像)纪录的侵权复制品作业务用途的罪行,则其董事或合夥人亦可能须负上刑责。


二OO八年十月二十九日(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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